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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冤案何以发生:导致冤假错案的八大司法迷信》

發布人:管理员   發布時間:2012-12-10
        冤案注定会发生,也许是小概率事件.以美国得州为例,如果司法系统有99%的****率,那在监狱中就有1500名无辜的人;如果这个****率达到99.9%,那么在监狱中仍有150名无辜者.
       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·韦伯将法律定义为一种具有充分的国家力量作为后盾的强制命令.从这个定义看,他将法律与习惯、道德和宗教等其他规范区别开来,法律的制裁也与其他方式不同,比如冷眼、内疚或者永恒的诅咒.我们接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,我们相信法律的存在是为了永恒的正义.但是这并非意味着正义总能恰当地、****地、及时地降临到我们头上.恰恰相反,很多种情况下,正义总是姗姗来迟.法律也许是实现正义的不二法门,但是在具体的操作和执行过程中,法律也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.
        在《冤案何以发生:导致冤假错案的八大司法迷信》中,我注意到这样的一个细节,美国得克萨斯州大学法学院无罪中心的创始人之一,罗伯特·道森,根据他们的数据调查推测出:如果得州司法系统有99%的****率,那在监狱中就有1500名无辜的人;如果这个****率达到99.9%,那么在监狱中仍有150名无辜者.他说得出这个结论:“这既让人感到欣慰,又让人感到沮丧.”换句话说,司法制度不是在****的条件下运行的,也不是由****的人来实施的,冤案注定会发生,也许是小概率事件,但是对任何一位视法律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正义的公民来说,我们要对这些冤假错案负责.本书的两位作者吉姆·佩特罗和南希·佩特罗是一对夫妇,佩特罗先生是美国俄亥俄州的前检察总长.正是在任职检察总****间,他带领俄亥俄州建立了包含重罪犯和轻罪犯在内的基因库,为联邦DNA联合检索系统贡献了21万例DNA基因图谱,使众多尘封已久的冤假错案得到了解决.
        也正是在这个艰难的寻求正义过程中,他们总结出了阻碍美国刑事司法公正的八大迷信,分别是:监狱里每个囚犯都会声称自己无罪;我们的司法体制很少冤枉好人;有罪的人才会认罪;发生冤案是由于合理的人为过失;目击证人是****的证据;错误的有罪判决会在上诉程序中得到纠正;质疑一个有罪判决将会伤害受害者;如果司法体制存在问题,体制内的职业人士将会改善它们.值得注意的是,这八条迷信的观念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习惯、道德或者宗教等各方面具体因素的影响导致的.在DNA鉴定技术出现之前,最终判决的决定很大部分取决于各种主观的条件,目击证人、受害者的主观陈述、罪案现场的证据、律师的陈述、陪审团的决定等等.很明显这些条件都会受到各种具体语境的限制,从而导致无法是全部客观的结果.
        我们可以有不断完善的司法制度,但注定不会有****的司法制度,这就意味着,在审判过程中,要格外注意那些人为因素对判决结果的影响.而佩特罗夫妇在书中所引述的这些例子,正是因为有DNA这种********的鉴定技术的出现,才得以重新审视这些已经被判决的冤案.英国的遗传学家亚力克·杰弗里斯在1985年发明了用DNA鉴别人类身份的检测方法,美国最早在刑事医学中运用DNA技术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晚期,而直到1994年,美国国会才建立美国联邦调查局DNA联合检索系统.这就意味着,在这个年代之前的很多具有争议的案件,需要重新检测和重审.佩特罗在书中所列举的这些案例中,无疑都是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案件,而且这些案件的重审并非如想象中这样的顺利,期间不但会遭到各种客观条件比如证据损害或者丧失,而且还会遭遇到各种人为因素的阻挠.这些都在那八大信条中有所体现.
        但是,DNA技术也并非是****的,这里还有一个悖论出现.佩特罗说:“当DNA检测使狱中无辜的人重获自由时,实际上它却成为那些没有DNA证据的犯人们洗刷冤情的障碍.对于一些检察官来说,没有DNA意味着不会有复查.”没有复查,当然就没有洗脱罪名的可能.换句话说,DNA鉴定技术虽然帮助很多人沉冤得雪,但是仍然有许多冤案无法鉴定.我们如果对司法制度有充分的信任,这就需要在借助于科学技术手段之外,更要严格遵照司法程序,只有程序正义得到了严格遵循,法律的正义才能得到最为充分的体现.我们不可能****杜绝冤假错案,但是我们能时刻提醒自己要心存正义的理念,维护法律的公正,并且能在得知自己犯下的错误之后,及时地改正.因为对生命的尊重,是对自我的尊重.
        正义不是一件可以固定的东西,一个人为了寻求真正的正义,从来不知道会在哪里终结.而在具有正义功能的法律中,总会有一些不可测的东西发生——这些在寻求正义过程中的牺牲品,成为了正义的反面.这个过程其实也预示了法理学的一个困境之处:法律人有着某种顾虑,他们无法做到从法律之中****剔除正义而又不使良知感受痛楚.在《冤案何以发生》中,佩特罗在担任检察总****间,在俄亥俄州恢复了死刑,而且每次死刑的执行过程,他都要监督整个过程.在他担任检察总长的四年里,俄亥俄州共执行了十九次死刑,但是,他说“每一次我都感到恐惧”.我们本来没有权力决定一个人的生死,所以这执行的过程就意味着,我们要对他的死负责.如果正义姗姗来迟的话,很可能冤案再也无法挽回,一个无辜的生命就会遭到死亡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