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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出版社对著作权的解读

發布人:管理员   發布時間:2013-10-11

  我国《著作权法》规定图书出版者应当与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,但并未限定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合同,当然如果要获得专有出版权则须采用书面形式。如果属于非专有出版就可以是口头协议,但是口头协议在授权内容的证明上相当困难。
  《著作权法》规定的著作权中有4项人身权、13项财产权和一项兜底权利。对于出版社来说,当然一般情况下是获得的权利越多越好,最主要的是取得专有出版权、电子出版物的出版
发行权利、信息网络传播权,而像小说类作品,其改编权、摄制权、广播权都有很大利益空间。实际上,权利要求得越多,著作权人相应的条件要求一般也会多。
  《著作权法》贯彻了意思自治原则,权利性质和权利期限都交由当事人自由约定。这里指的我们注意的是,首先,未约定专有出版权就不是专有的;其次,专有出版权期限可以约定超
过10年;最后,专有出版权期限与合同有效期限是不同的概念,合同有效期限一种是合同里直接规定起始时间,另一种是从合同生效之日起算时间。而专有出版权期限行业内通常约定为从图书出版之日起算,如果不明确约定,就可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算或者导致解释上的争议。